为一致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方针,经国务院同意,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。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:
一、自2004年3 月1日起,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按以下方法确认:
1.每规范条进口卷烟(200支)确认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的价格=(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+消费税定额税率)/(1-消费税税率)。其间,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规范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;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规范条(200支)0.6元(根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);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%。
2.每规范条进口卷烟(200支)确认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的价格≥50元人民币的,适用份额税率为45%;每规范条进口卷烟(200支)确认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,适用份额税率为30%。
二、根据上述确认的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,核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。
1.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=(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+消费税定额税)/(1-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)。
2.应纳消费税税额=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×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+消费税定额税。其间,消费税定额税=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×消费税定额税率,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规范箱(50000支)150元。